民國 99年12月25日高雄市、高雄縣合併改制為新直轄市,改為高雄市桃源區。失去原本作為鄉所具有的地方自治權和地方自治團體地位。
民國103年12月25日,配合《地方制度法》修正,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權,桃源區再次改制為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,成為高雄市轄域內可選舉區長與區民代表的市轄區之一。
依照地方制度法,桃源區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,為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,與高雄市其他市轄區性質並不相同,享有相當於鄉鎮市的地方自治權,桃源區民代表會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機關。
桃源區改制恢復公法人地位,第一屆區民代表選舉當選人,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宣誓就職,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由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互選之。(105年改為以記名投票方式)
本區依選區劃分為兩個選區:第一選區為梅山里、拉芙蘭里、復興里、勤和里、桃源里、高中里等6里共五席(婦女保障名額一席);第二選區為建山里、寶山里等2里共二席,一屆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