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表會每次定期大會開會時,區長應將施政方針、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經過、結果及施政情形提出報告,並接受質詢;區公所各相關業務主管,應列席報告業務推行情形,並接受質詢。
代表有對區政之興革提案權,可分為一般提案及臨時提案兩種,惟無預算提案權。代表提案,應有二人以上之連署;臨時提案以具有時限、亟待解決事項為限,並須有四人以上之連署始能成立。區公所對代表會議會議決案應予執行,如認為窒礙難行時,應送請代表會覆議,或敘明理由函覆代表會。
人民依法得以書面或言詞向代表會請願(包括陳情),代表會依法受理經審核後得成為議案。